□本報記者霍仕明
  本報見習記者韓宇
  劉某與其妻楊某育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楊某早年病故,劉某一直由兒子和女兒輪流照顧。2013年初,劉某身患重病,臨終前將與妻子共同簽字的書面遺囑向兩名子女公開,遺囑中寫明劉某和楊某共有的房產死後歸兒子繼承,其他所有遺產包括現金、物品等歸女兒繼承。兩個孩子當場均表示無異議。劉某去世後,劉某生前所在單位支付死亡撫恤金6萬餘元,喪葬費7千餘元,均由劉某女兒領取。
  事後,劉某的兒子多次找其妹妹協商該筆款項的分割問題,妹妹認為撫恤金和喪葬費均應屬於“其他遺產”的範疇,按照父母的遺囑均應由其一人繼承,不同意哥哥參與分割。
  協商未果後,哥哥將妹妹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劉某的撫恤金和喪葬費。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時間截止點為被繼承人死亡時。而一次性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撫恤和經濟補償,帶有精神撫慰的性質,並不屬於遺產,不應按照遺產進行分割。本案中,兩個孩子始終共同照顧父親劉某,也均有收入來源,因此這筆撫恤金應歸兩個孩子共同所有,平均分配。喪葬費是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後事的補助費用,應按照實際支出進行補償分配。本案中劉某的喪葬事宜費用是由劉某女兒從遺產中支出,故此喪葬費應歸劉某女兒所有。
  (原標題:妹妹私占死亡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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